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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区发改委、财政局、浚县物价所,市公安局:
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河南省财政厅《关于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》(豫发改收费 〔 2011 〕 1128 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附件:豫发改收费 〔 2011 〕 1128 号
二 〇 一一年八月十五日